2.消费者、汽车销售企业不得通过重开发票等形式将11月24日之前已开票的车辆进行接续申报,以延长新车上牌时间。区商务局将会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一经发现,将取消该申请的补贴资格。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重新开票的,汽车销售企业必须提前向区商务局报备,未经提前报备的不予认可。
3.若有已申报汽车商超消费券,因故需要重新开票的,汽车销售企业也须提前向区商务局报备,可保留享受汽车商超消费券的资格。未经报备的,不保留汽车商超消费券资格。
4.其他参与车企名单、补贴发放、审核等事宜,均参照2025年余杭区第三轮购车补贴相关要求为准,最终解释权归余杭区商务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