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至4月16日。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向省平安办反映。反映情况应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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