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主播背后的“真人”算公司员工还是合作伙伴?杭州法院判了

杭州日报 2026-04-30 17:02:00 2537阅
通讯员 钟法 记者 王艳颖

直播间里,灵动的虚拟主播热情互动、卖力带货,屏幕前的观众或许想不到,这些数字人形象背后,是一个个被称为“中之人”的真人通过动作捕捉、声纹技术在驱动。

如今,各大直播间里,虚拟主播已不鲜见。当这类新型用工模式产生纠纷时,“中之人”和运营公司到底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近日,杭州中院宣判的一起典型案例,给这个行业难题划清了法律边界。

两份合同埋隐患:

到底是员工还是合作伙伴?

小微是一名电商主播,在入职时,她和运营公司同时签了两份合同:一份《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基本工资、工作时间等内容;另一份是《虚拟主播中执人签约合同》,约定公司负责小微虚拟形象开发、流量投放、制定直播规则,小微作为“中之人”则需要使用公司提供的设备、账号、虚拟形象,在固定时段完成直播任务,收入为“底薪+直播收益提成”,“中之人”对直播内容、打赏互动方式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直播规则。

签约前,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明确告知小微会建立劳动关系,后续也确实为她缴纳了社保公积金,按月发放底薪和工资条。直到双方产生矛盾,公司关停直播账号、停缴社保,小微不服这样的处理方式,向公司寄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经济补偿,双方的争议彻底爆发。

公司方面主张,双方实际履行的只有《虚拟主播中执人签约合同》,而《劳动合同》并未执行,作为“中之人”,小微可以自主决定直播内容、互动方式,公司只提供技术支持,没有进行劳动管理,双方是共担风险的合作关系。

法院:即使用的是虚拟形象

也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作为新业态从业人员,“中之人”与直播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该如何界定?

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AI技术应用使得小微以虚拟数字人形象示人,且也享有一定的内容创作自主权,但公司通过直播规则、时长要求、IP形象维护等规则手段,对“中之人”小微形成了实质上的劳动管理。且直播间的虚拟礼物收入等均由公司统一收取,再按约定比例向“中之人”小微统一分配,小微不独立对外承担经营风险,不拥有直播账号及虚拟数字人IP的所有权,其收入本质上是通过在直播间的劳动付出获得报酬而非经营利润分配。

公司在签约前已明确告知小微将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亦按月支付固定底薪、缴纳社保公积金,双方已实际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双方同时签订的《虚拟主播中执人签约合同》,应作为劳动关系的组成部分。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向“中之人”小微支付拖欠的底薪、提成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数字经济催生了‘中之人’、AI训练师、数字人运营师等大量新型就业形态,技术可能改变劳动形态,但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判断标准不会改变。”本案承办法官、杭州中院民五庭四级高级法官赵勤在采访时表示,用人单位通过规则、制度等方式对劳动者进行了实质的管理,劳动者在经济上依附于用人单位,就应认定从属性存在。劳动者拥有一定自主性是技术进步及用工模式创新带来的新特点,但不能成为否定劳动关系存在的理由。

新闻多一点

“‌中之人”是一个日语延伸词,是指操纵虚拟主播进行直播的人,也泛指任何提供声音来源的工作者,其最早说法来源于日语的“中の人”。

责任编辑:陈洁
审核:李维和 钱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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