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近日公布,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补充和明确了几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还强化了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可以说是通过程序正义进一步凝聚了社会共识。
这一《实施条例》的最大变化,在于它敏锐捕捉到了社会的变迁。在以往,行政机关作出的失信惩戒,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并不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畴。同样的,学校特别是高等院校开除学生学籍、对学生退学处理等行为,目前也无法申请行政复议。但从实际情况看,上述两种处罚都会对个体的学习、就业、人生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类似的处罚,必须极为慎重。现在,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把它们纳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畴,传递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那就是,即使要处罚违规行为,提升公共治理的效果,也不能忽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法治社会既需要结果公平,更需要程序正义。
纵览新修订的《实施条例》,“程序正义”的价值导向贯穿始终。不论是规定行政机关对不利行政行为有告知义务,还是不采纳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必须说明理由,都在推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更加审慎、规范。这也有助于让整个行政过程更加公正透明,更好地获得公众的信任,也为全社会提供了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纠错方式,保障个体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
总的说来,这一新修订的《实施条例》着眼于用法治思维来审视行政行为,积极保护好个体的合法权益。它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更迭,更是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的顶层设计。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实施条例》在不久的将来正式施行,行政复议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将进一步增强,相关矛盾也将得到更好的化解。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并不等于不会发生矛盾,而是在于矛盾发生后,大家可以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解决矛盾,定分止争。这也正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