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人可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浙江印发通知,规范发放工作

浙江发布 2026-05-26 17:15:00 1.2w阅

为大力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入伍的,退役时可按安置地原政策执行。

适用对象

浙江接收的当年度退役义务兵,服役不满十二年的退役军士,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自主就业或灵活就业的退役军士、义务兵,按规定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发放标准

发放比例  

一次性经济补助以退役时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发基数。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的,按不低于计发基数60%比例发放。现行发放比例高于80%的,不再提高发放比例。

具体发放比例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年限计算

服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退役士兵滞留部队时间未计为服役时间的,其滞留期不计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增发情形和标准

退役军士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为基础,每多服现役满1年增发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10%,以此累加。

在西藏地区服现役期满退役的,再增发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100%。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以下比例增发:

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按其中功勋荣誉表彰最高层级的增发比例增发,不累加增发。

其他发放情形

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军士,符合有关规定批准退出现役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其军士实际服役时间计发。

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或者身心健康、职业发展、家庭困难等情况批准提前退役的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其实际服役时间计发。

士兵服现役期间受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选择灵活就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一次性经济补助以及发放工作经费应列入安置地财政年度预算。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标准。当年度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一次性经济补助于次年度4月底前发放,特殊情形可以放宽至次年度8月底前发放。

《通知》还明确,各地要加强工作协同,落实发放工作措施,规范发放操作流程,准确核定发放对象和标准,确保补助及时发放到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卓君
审核:蒋波 陈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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