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人喜欢将鞋子放在门外鞋架上,虽说穿过的旧鞋子一般也值不了多少钱,但却依然成了有些人眼里的“宝贝”。近日,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被告人张某就因为多次偷盗鞋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去年11月,桐庐某小区接连发生多起住户门外鞋子被盗警情,失窃鞋款涵盖品牌成人鞋、孩童鞋等。接到报案后,警方调取了公共区域及楼道录像,迅速锁定可疑身影。据调查,作案人为40岁的张某,平时也有正经工作,为了不被发现,她专挑早晚楼道内人流稀少时段作案,且全程佩戴口罩、帽子,故意隐匿面部特征,短短1个月内先后实施盗窃6次,窃得各类鞋子十余双。办案民警在她的出租房内查获了全部被盗鞋物。
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自述是一时萌生贪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桐庐法院审理后认为,放置于家门口的鞋物属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单次窃取鞋子的价值也许微薄,但张某反复多次实施盗窃,具有持续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积极退赃等情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