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笔砂石料款拖了4年,供料方起诉采购员,采购员却说“我是替公司买的”,可公司却说没走过公司审批流程,无法认下这笔款项。这笔8万余元的欠款,到底该谁出?
近日,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监督案。经公开听证、释法说理、持续调解,案件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
事情还要从六年前说起。2020年,邵某某向王某某购买砂石料,双方每次都口头约定交货地点,未签过书面合同。其间,王某某一直按约供货,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部分货款。2020年至2021年间,根据王某某提供的送货单和计量单统计,邵某某尚欠货款8万余元。
2024年11月,王某某起诉至桐庐县法院,要求邵某某把款项付清。法院判决邵某某支付货款8万余元及利息。
拿到判决书的邵某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明明是某建设公司的材料员,采购砂石料是职务行为,凭什么要自己掏钱?他随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又于2025年10月向桐庐县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承办检察官齐艳阅卷后发现,核心争议在于:邵某某的采购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邵某某坚称自己是公司材料员;王某某则表示,交易全程只与邵某某本人对接,未见过公司介入。
检察官走访涉事建设公司,公司负责人确认邵某某曾经是材料员,但涉案的采购未经公司审批,没走过内部流程,再加上当年的工程款早已结清,公司已无法追认这笔砂石料款。
结合各方证据,按照法律法规,这笔钱确实需要邵某某承担,但邵某某心中的困惑怎么破?
今年年初,桐庐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员从法、理、情三个维度分析:情感上虽然同情邵某某,但从法律事实看,他作为交易直接相对方,应为自己行为负责。检察机关同时告知邵某某,若后续收集到证据,可向公司或工程负责人追偿。
听证结束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考虑到邵某某处于失业状态,仅靠跑网约车维持生计,家庭负担较重,加上听证过程中双方的对抗情绪有所缓和,检察官决定再努一把力——持续跟进调解工作。
在检察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分歧,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自愿放弃全部利息,同意邵某某分期付款;某建设公司虽无需承担判决义务,但考虑到邵某某确系公司材料员、材料也确实运到了工地,也愿意承担部分款项。
记者了解到,近日,邵某某已付清相应款项。
“这个案子倒是一个很好的提醒。”检察官表示,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采购人员履行采购职责,应严格履行公司内部核保审批流程,订立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合同,明确采购行为系职务行为,避免因主体混淆承担个人责任;供货方交易前务必核实采购主体,区分个人采购与公司采购,妥善留存合同、授权文件、收货单据、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若出现货款拖欠情形,务必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降低货款追偿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