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宣传】“买座放物”的五个问题

浙江宣传 2026-08-21 07:52:00 1.3w阅

两名乘客凭三张车票占据三个座位,其中一个座位堆放着零食,一名持无座票的乘客希望借坐被拒。近期,高铁上一段“两人三座”的视频引发网络热议。

舆论场上,支持者强调“按规则购票理应享有使用权”,反对者则指出“公共资源不应如此分配”。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座位之争折射出公共运输服务中制度设计与现实状况之间的张力。我们不妨从五个层面展开追问。

高铁“两人三座”相关视频截图 图源:“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一问:一人多票,是否偏离了实名制的制度初衷?

多买一张票放零食,看起来只是件小事。但对这件事的解释和处理,却关系着已运行十多年的铁路实名购票制度。

铁路实名购票制度的核心要义,在于实现“票、证、人”三者一致。相关规章明确提出,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在同一乘车日期同一车次限购一张车票。两名乘客持有三张车票,意味着其中一张系用第三人身份信息购买,而该人并未实际乘车。

不妨细究一下:倘若“两名乘客三张票”没问题,那一个人借身份证买十张票,甚至包一个车厢是不是也可以呢?如果多出的座位可以拿来放零食,那么该“使用权”是不是也可以有偿转让给无座旅客?在春运等运力紧张的时段,这种漏洞会进一步放大公共资源分配的不公平,甚至给黄牛创造“发财门路”。

铁路实名购票制度的实施,是为了解决“购票难”,最大限度地保障人人都能买到票,让每张票都能发挥作用。制度既有明文,就当严格执行。倘若“人未到、票能用”成为常态,实名制便在事实上被架空——既无法准确反映车厢实际载客情况,也为“一人多座”提供了操作空间。

二问: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座位,其使用权应当如何界定?

空座争议的核心,绕不开一张车票背后的运输合同。

按现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五条规定,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车票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此次事件中,列车员的回复逻辑便由此而来。车票一旦售出,座位使用权就归购票人所有。哪怕购票人全程没上车,其他人想用这个座位,也只能自行协商。

然而,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规程里同样写明,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从检票进站时开始计算。乘客没检票没上车,约定的运输服务就没有真正启动。这个座位对应的服务权益,自始至终都没有被实际激活。

购票人的权益应该被保障,公共资源的有限性也应该被看见。正因为如此,“买座放物”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是带着婴幼儿出行的父母,可能确有需要一个座位来放物,或留出空间处理突发情况,他们多买一个座位是出于实际需要,其使用权应该得到保障,任何人都不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强行要求他们让座。

但是,如果利用规则漏洞买座放物,则违背了公共资源应优先满足基本出行需求的原则。

有网友发表观点,认为这是浪费资源 图源:“央广网”微信公众号

三问:有限公共资源,应当遵循怎样的分配逻辑?

这不是乘客之间的私人恩怨,而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价值判断:在公共运力资源极度紧张的背景下,有限的空间究竟应当优先服务于谁?

公共服务首要目标是满足人的基本需求,资源分配应当遵循“需求紧迫性”的排序。事件中,三个座位,两个坐人,一个放物;而同一节车厢里,却有买了无座票的乘客只能扶着椅背站立。当“生理疲劳的基本缓解需求”与“行李物品的便利放置诉求”发生冲突时,制度理应引导资源向更紧迫、更基础的需求倾斜。

铁路交通属于公共资源,火车座位也不是私家车位,其本质是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租赁,而这种租赁,不能损害公共交通服务的基本属性。火车座位的核心价值,在于被“人”使用,而非放置“物品”。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逻辑简单移植到公共服务的座位上,违背了公共资源普惠性和公平性的原则。

如果“付费即占有的规则被默许,那么公共资源很有可能被异化成“价高者得”,变成有钱就能圈地的私人领地。“公共”的温度,恰恰就体现在面对此类摩擦时,能否守住以人为本的底线。

四问:公共服务提供者,在规则模糊地带应扮演什么角色?

视频中,列车员核票后以“座位是她们的”为由未作进一步调解,直接将矛盾交还给当事人自行协商。

从表面上看,列车员的处理并无问题,我们也不能苛责一线员工,他们在面对并无先例的突发事件时,往往很难在极短时间内作出让各方都满意的处理意见。但当突发事件演变成为社会公共问题时,相关部门理应有所作为,及时、清晰地给出相应指导意见。

公共服务之所以难,是因为被服务者各有各的诉求,但任何一个制度,都不可能穷尽现场的所有可能性。因此,那些存在争议的、模糊的区域,正是最需要相关部门积极作为的地方。

以具体处置来说,管理层面应给予一线工作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让他们有权力在合理范围内灵活应对。因为在实际的很多复杂情况中,单纯地“按章办事”,以不出错为原则,是很难有效解决问题的。

制度划定边界,现场考验智慧。公共服务走向更加精细化、人性化,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由之路。

五问:如何通过制度优化避免“规则被技术性利用”?

“买座放物”之所以引发争议,不仅在于行为本身,更在于它暴露了现行规则在执行层面的漏洞——规则未禁止,便被视为允许。

有网友认为,如果“买座放物”的行为被允许,那么就会有人利用他人身份证购买多张车票,以此占据公共空间,造成公共资源浪费不说,还会加剧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当规则仅以“是否购票”作为座位使用权的唯一依据,而忽视“是否实际乘车”这一关键事实时,制度就可能被技术性规避,甚至异化为资源囤积的工具。

“买座放物”的争议,必须通过规则完善堵住漏洞:已检票未上车的座位,超过合理时限是否应当回收再分配?一人利用多张身份证购票占座的行为,是否应当加以规范?无座票与有座票的价格,是否应当差异化?

此外,针对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囤票的行为,技术上完全可通过加强票证核验实现约束。例如,在进站或车上二次核验时,要求持票人出示与购票信息一致的有效证件,否则视为无效占座。这并非增设门槛,而是回归实名制本意。

规则的意义,在于守护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唯有如此,“买座放物”才不会成为被效仿的样板,而成为制度进一步精细化的契机。一张火车票,连着千万人的出行体验;一次座位之争,考验的是公共资源分配的治理智慧。

责任编辑:张卓君
审核:陈栋 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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