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艳颖
因不愿使用人脸识别,作为消费者,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法学博士出身的郭兵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了法庭。该案在网上被网友们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
2019年4月27日,郭兵与妻子向野生动物世界购买双人年卡,并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拍摄照片及录入指纹。后野生动物世界向包括郭兵在内的年卡消费者群发短信,表示将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要求客户进行人脸激活,遂引发本案纠纷。2020年11月20日,富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要求确认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均表示不服,分别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2020年12月11日,杭州中院立案受理该案,并于同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
今天(4月9日)下午,该案二审宣判。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
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
驳回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事情源于郭兵的一次消费经历。
2019年4月,因赴富阳参加婚礼,郭兵与妻儿前往野生动物园游玩,原本打算购买单次门票,但工作人员表示购买双人年卡则入园不受限制,性价比较高,后郭兵便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购买了年卡,当时园方的入园方式为指纹核验入园。
随后,郭兵与妻子在年卡中心留下了个人身份信息、人像采集和录入指纹。郭兵表示,当时他对指纹录入和采集人像的要求已心存异议,但因时间匆忙,考虑到退费比较麻烦,便暂时同意了。
2019年10月17日,郭兵收到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发来的短信,提示其园区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原指纹识别已取消,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
法学博士出身的郭兵认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园方退卡。
在此前的二审庭审中,郭兵表示,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人脸识别的要求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严重侵害了其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权益、消费知情权、选择权等,存在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应确认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格式条款无效。
而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方面则认为,推出人脸识别主要就是为游客着想,可以提升游客入园的效率。如果有个别游客不接受这样的入园方式或年卡丢失也可以拿着身份证,进行人工核验入园。而在录入指纹时所拍摄的个人照,仅为特殊情况时所用,如指纹无法录入时,工作人员可根据照片比对入园。
动物世界提出,店堂告示、短信通知等通知形式在双方的合同中已经载明,郭兵此前是予以认可的。在整个消费过程中,作为消费者的郭兵一直具备选择的权利,包括购不购买年卡、要不要退费、使不使用人脸识别等等。
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根据本案主要争议焦点,结合查明事实,二审认为郭兵在知悉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内容的情况下,权衡后自主作出办理年卡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对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具有约束力,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之间的合同条款,对郭兵不发生效力。郭兵办理指纹识别年卡时选择权并未受到限制或侵害,野生动物世界的行为亦不构成欺诈,但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现野生动物世界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扩大信息处理范围,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表明其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鉴于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故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编辑 徐秀丽
